共同海损介绍

共同海损介绍

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摊风险与损失,用以保护航海运输。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损对货主来说最大的麻烦就是一旦发生共同海损,会被船东要求共同承担损失,通俗点说 就是你给船公司付海运费运货,一旦出现了船舶触礁 着火等情况,你还要给船公司付钱才能提货,否则就不能提货。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共同海损还可以理解,毕竟人和大自然的力量无法对抗,有一点不太合适的是疏忽驾驶竟然也让货主承担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赔付原则是船东出大头,所有货主出小头。具体如何赔付就比较复杂,对货主来说 最安全的方式就是投货运险,有了货运险之后一旦出现共同海损,船东会和保险公司直接对接,不会对货主提货产生影响。集装箱着火事件每年都有,但是今年尤其多。

危险品货代公司

大连报关公司介绍危险化学品来源

大连报关公司介绍危险化学品来源

“危险化学品”这个概念属于我国特有,最高层法规来源是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最早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44号〔11),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范围直接引用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而GB 12268 收录的是符合CB 6944定义的危险货物。因此,《条例》中确定的管理对象危险化学品,其实就是危险货物。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也做了重新修订。在新版《条例》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确认原则和物质清单则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准:
该《目录》由原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9部委于2015年发布,取代了之前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目录》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分类标准是直接引用 GB 30000系列标准—一该系列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来源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联合国 GHS 制度)。
因此,随着新版《条例》和《目录》的先后发布,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象是直接对标联合国GHS制度,而非原来的危险货物。以进出口例,企业只有准确确认其进出口的产品是属于危险化学品还是危和危险货物是两个不同概念,各自有明确的危害分类标准和相关合规要求。
344 号令全文查者链接:hups: //wwm.ggon.c/gongbao/coazeat/2014/coaceet_2895514.h0.
591号令全文查看链接:hups: //www.gon.cn/gomgboo/comteat/2011/oomemk_1825120.b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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